第480节(3/3)

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

本案涉及二个多亿,应该属于数额特别大吧,所以我觉得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应用缓刑?”曹永正说完,看向杜庸和宋辉。

“我是这么理解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中,只提到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目前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数额特别行明确规定。

而所谓的‘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非法收或变相收公众存款形之一的:(1)个人犯罪数额100万元(单位500万元)以上;(2)个人所涉存款对象100人以上(单位500人以上);(3)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单位250万元)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从上述规定来看,前三形对应‘数额大’的认定侧重于犯罪数额和犯罪对象的数量;第四形对应‘其他严重节’,侧重于犯罪危害后果。

而所谓的‘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群sf,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民愤极大,烈要求从严置等形。

就本案来看,虽然涉案数额有两亿多,但是本案并不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节。从数额上看本案属于数额大。

所以,我认为本案的量刑范围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

据最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针对纯粹因‘数额大’而提档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退赃等经济手段,在相当程度上修复其犯罪危害,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对于有“其他严重节”的,则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刑量刑,一般也不会对其适用缓刑。”宋辉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收的资金达二亿多,虽然非法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大’的形,但本案的犯罪数额相对一般案件而言应该算是‘数额特别大’。如果咱们建议法院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否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隋夏突然问

“嗯,你说的这个问题可能会成为本案量刑的关键,不过我觉得非法收公众存款罪有其特殊

就一般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本是决定其犯罪节轻重的主要因素,在犯罪总额远远大于法定刑数额且无法定从轻节的,仍在刑量刑,确实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是针对非法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罚;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理。

这也是非法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犯罪的一个明显区别。不能只看犯罪数额。”杜庸回

绝对是个活儿

“之前,我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为了搞明白上述规定是否存在犯罪数额限制,特意在网上查了

《关于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作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05期)第四条,就‘非法收或者变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罚;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理。’的规定,有以表述:

‘针对该条,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对免予刑事罚的形加以数额限制,对于数额大的,不得免予刑事罚。经研究,非法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有其特殊:一是犯罪数额往往很大,如设定数额限制,本款规定在实践中将可能毫无意义;二是非法存犯罪的危害主要现在不能归还所收资金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故未采纳。’

由此可知,上述规定并没有犯罪数额限制,只要满足条件即可。

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既然备上述条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免予刑事罚或者作无罪理,那么更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罚。